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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同样也是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方式,是法律取得实效的重要方式。
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和制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笔者对现有司法研究的批评,并不意味着自身理论有何重大创见,在很多现实条件的制约下,这一构想面临乌托邦的风险。
作为司法重构方案设计者的学院派,其研究往往以现实司法体制为对象,基于对体制缺陷的理论分析,提出若干重构司法机制、引领司法变革的谏言与对策。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掠夺化、掠夺利益公开化,必然造成政府权威流失。与自由相对立的,是强制。在中国,权力机关虽一般不直接行使司法公权,但人大代表可以代表司法人权,他们的独立言论,对人权法的审议和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监督,都会对司法公权的独立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各行业的协会、团体须独立于政治国家,它们构成了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的根基。
行为的重复导致习惯的萌生,习惯慢慢演化为法律。传统的专制政体虽然从形式上早已消亡,但人治文化的死魂灵依旧伺机活动,添附于移植的新制度,吸食其血肉,霸占其躯壳。(39)参见[德]鲁曼:《社会中的法》,第617-621页。
(18)[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第86页。每一秒有10万亿比特信息通过,每一年数据量接近20艾字节拒绝高度中介的物质文化形式,提倡移情大自然。(50)也翻译为持存物,其德语为Bestand,意为持续、持久、库存、贮存量等,海德格尔以此词表示由现代技术所促逼和订造的一切东西的存在方式。
②以上还只是2010年的统计数据,参见[美]凯文·凯利:《科技想要什么?》,熊祥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332页。参见[美]丹·席勒:《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第74-76页。
其中典型的例如互联网数字宪法以及作为世界经济宪法的WTO等。过去/未来这样的图式不再重要,因为时间也被抽取出时间之外,成为被监控、操作、储存、利用的可数字化对象。13世纪复式记账法推动近代公司法与金融法的发展。试以知识产权为例: 其一,古典知识产权的理想对象是长时段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信息资本主义的典型对象却是短时段的讯息。
(40)随着信息沟通的容量、复杂性、储存能力及速度的增加,法律的时空关系变得深不可测,进而取决于观察者的速度、加速或减速。其次,传统物权关注使用价值的维度,依赖于过去和传统的体认。它以技术系统的模型来理解包括有机系统在内的一切系统,于是有机系统也变成了信息管理加上军队式的命令、掌控、情报与通信的控制论式系统。经过再分化,商人法自我指涉的封闭性运作也获得了演化动力,它不再是古典习惯法意义上的商事性惯例,而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与形式化的专业法领域。
主体论与本体论这些术语已经无法处理当代知识产权的偶连性问题。如果说传统宪法试图对抗政治权力的扩张,那么当代社会性宪法则对抗经济、科学、技术系统的过度理性化趋势。
对德里达政治与法律思想的一个深入分析,参见[英]罗伊·博伊恩:《福柯与德里达——理性的另一面》,贾辰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以下。(49)当代法律也不再是韦伯自动售货机意义上的机械框框,而成为海德格尔所谓的常设储备(standing reserve),(50)成为符号化、索引性的储备与框架,镶嵌在全球化的信息与沟通结构之中。
(32)世界社会的法律系统不再是层级化的等级规范结构,而是由作为中心的司法与作为边缘的制定法与合同所构成。在当代知识产权领域,利用代码而不是利用法律的控制更为常见。这样一台超级虚拟计算机,其所有晶体管数量高达10万万亿支。伴随生产与交易的信息化、知识化过程,客体与主体共同进入到同一个网络结构之中,法律系统则承担这种类主体与类客体的分类整理、授权、传递、沟通的网络创建工作,通过法律这一形的编织者(weavers of morphisms),构建起产学综合体(universityindustriaI complex),这促成了大量的创新发明,使一大批‘混血儿(hybrids)、类客体得以创生,也使得把这些类客体和类主体联系起来的网络得以在空间上日渐延伸及于全球每一个角落。仲裁决定合同的效力,而仲裁的效力也由合同来设定,这就形成一种自我指涉的循环关系。他还指出,时间与空间的分离及其重新组合,导致现代时间—空间的分区制,导致社会体系的脱域(disembedding)。
(35) 作为去中心的分布式全球网络,各大自治法律秩序相互刺激、相互观察,通过镜状反思创制法律。这一模式使生产的整个过程理性化,进而被用于法学、教育和城市规划。
四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时间革命 在全球信息化秩序下,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行动者与权利对象全都进入一个时间性的内在流动平面,这不是简单的信息资本化过程,因为资本也只是信息沟通全面内在化的一个环节。工业时代法律必须介入到特定的生产与生活空间,法律主体具有地域化的身份认同,而在非线性法律秩序下,法律主体的特殊地位正让位给特定的社会系统。
(48)现代时间结构的特性包括:过去/未来图式、世界时间的制式化、加速、同时性向不同时者扩张等。(46)[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第201页。
其二,这一合同既是初级性规则,也是次级性规则,其效力自赋的悖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区分(如位阶、规则/元规则的区分)予以掩盖。当代法律的正当性话语也不再仅仅涉及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对抗与合作的条件,不再专注于理性选择、群体共识与程序主义话语,正义正在变为法律系统的偶连性公式。⑨信息的本质已经超出正确/错误、论说/非论说的维度,必须提供新东西,这已成为信息资本再生产的内在要求。2004年,索尼为了在DVD销售中获利,斥资50亿美元收购米高梅,从而拥有8000部电影的著作权。
(40)当代法律不只要处理外部的风险问题,其自身也变成一个具有内在风险的系统。伴随传统空间范畴的终结,法律系统正以反身性(reflexivity)的形式运作,这对应于整个现代科技体系的控制论转向。
(39)参见[德]鲁曼:《社会中的法》,第617-621页。其次,近代法律/主权建立在表达性文化及其二元论张力外爆的基础之上,而在全球信息化秩序下,法律逐渐内爆为同一性的内向化平面。
(51)在吉登斯看来,统一时间是控制空间的基础,时空分离是现代性的动力机制。当代法律系统的运作不再指向某种线性发展,它不再依循积累性的启蒙性时间,也不再依循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同质化时间,而是涉及信息记忆与遗忘的系统性时间。
(34)在鲁曼看来,宪法不只是一种高级法律规范,而且还是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结构耦合机制。⑥拉什对此做出准确概括:强化流动的无中介化却导致了一套再中介化,去地域化导致了一套再地域化,着根的旧式中介被不着根的新式中介所取代。在全球法领域,层级金字塔结构与跨国组织的封闭性结构都不再有效,发挥作用的是彼此缠绕的法律网络化逻辑。(33)中心和边缘并无等级高低,边缘是其他功能系统与法律系统的接触地带,而在全球法领域,边缘是其他全球性系统与法律系统的接触地带。
参见[美]丹·席勒:《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第204、265页。(一)后风险社会与作为风险系统的法律系统 首先,建立在牛顿古典时间概念之上的近代法律,已经被充满风险意识的信息化时间所取代。
⑧[英]斯各特·拉什:《信息批判》,第212页。笔者兹以互联网数字宪法、全球商人合同法、艾滋病药物专利权与超国家宪法四个领域为例,对此做进一步描述。
福特资本主义是规模经济,涉及物质与主体的大量聚集,传统民商法规范的是对于土地、资本与劳动力的争夺,法律的着眼点在于当下,其财产权具有高度稳定性。(16)广告、商标与品牌是三位一体的信息运作形式,其目的是保持能见度、带动注意力、增加市场占有率等,从中制造同一个东西绝不是同一个东西,而是另一个新的东西的幻觉,高度的标准化与同样高度的表面分化结合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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